*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5日)废止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