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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规范对外地驻宁机构收费行为的通知

  六、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协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费部门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被检查部门及外地驻宁机构应予积极配合。对违反收费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物价监督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行为,并将非法收费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通过规范对外地驻宁机构收费行为,采取收费登记等一系列措施,进而全面清理对外地驻宁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收费审批制度监督执法制度。
  八、《付费登记卡》由市经协办统一下发。自即日起执行。外地驻宁机构每年到市经协办年审时,将《付费登记卡》登记情况报送市经协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查验、存档。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南京市监察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付费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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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收费时间│收费许可证编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员证编号│收费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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