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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规范对外地驻宁机构收费行为的通知

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
局关于规范对外地驻宁机构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收费单位、各驻宁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外地驻宁机构在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对外地驻宁机构收费行为发出如下通知:
  一、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规定”,外地驻宁机构是经我市人民政府及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登记的外地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在南京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外地企业经营分支机构(外地主办单位在宁投资组建的责任有限公司、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经营〈销〉部、工程部等)。
  二、为维护外地驻宁机构在宁的合法权益,规范收费行为,在外在驻宁机构中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付费登记卡》由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协办联合印制,免费发放。《付费登记卡》列明收费单位、收费时间、收费金额、收费员证编号、收费人签章等内容(详见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付费登记卡)。并建立《付费登记卡》发放、查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三、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面向外地驻宁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价外附加,以收费形式出现的集资、赞助、基金、资金,各种保证金、押金),均须实行收费登记制度。
  四、凡本市有关收费部门到外地驻宁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出示省级物价部门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认真逐项填写《付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交费后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做到谁收费谁登记,先登记后收费,不登记不得收费。
  五、外地驻宁机构要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交费时有责任要求收费部门填写《付费登记卡》,对不亮证收费又不在《付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外地驻宁有权拒绝缴费;对不符合收费规定而又强行收费的行为,外地驻宁机构可以向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协办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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