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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列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在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预征税款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外,应填报《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国税征收机关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和有关戳记,退企业报送总公司,汇总填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分配表》(附表三)。
  第二十四条 各总公司于每季终了30日内向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或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报送《×××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分配表》(附表三,随附所属企业上报的《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经省直属征收分局或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退总公司,一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审查核实后,下达应补缴增值税入库通知,各公司据此通知所属企业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第二十五条 国税征收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发票可作为抵扣凭证。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确定后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是指电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电费价外向用户收取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省用电附加费、市政附加费等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加收的各种价外费用。
  二、电力企业随电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电力产品进项税额。但价外费用已征税款允许在下边环节抵扣。
  三、价外费用的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掌握:属于中央与省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价外费用,其增值税由市、地供电局缴纳;属于市、地及市、地以下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由市、地或县供电局缴纳,具体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上报的《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集团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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