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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省国税局对集团公司报送的《×××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清算表》核实后,下达应补缴增值税入库通知,集团公司据此通知各直属企业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六条 省国税局将根据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缴入库情况和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发、供电环节预征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其增值税暂由集团公司统一计算;在直属企业所在地入库;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直属企业所在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章 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

  第十八条 凡我省境内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是指我省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及地方电厂(机组)、股份制电力企业、县及县以下电力企业(市、地供电局直属供电单位除外,下同)及非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其他电力企业。
  第二十条 独立核算的集资及地方电厂(机组)、县及县以下电力企业、股份制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应根据规定在企业所在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跨地域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即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能”)、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能”)、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国电”)、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华电力”)及其他新成立的跨市地的电力企业,其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暂比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即采用发电环节预交,由省国税局进行清算返还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发电环节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山东鲁能18元;山国电30元;山华电力28元;山东华能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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