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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发电厂按当月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征增值税,向发电厂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6元。
  第七条 前条所称厂供电量,是指发电量扣除厂用电量后的实际上网电量。发电(供热)厂用电量是指生产用的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还应包括(1)他励磁电量;(2)设备属电厂负责其他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3)发电厂生产用的其他电量。
  第八条 供电局按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预征增值税,向供电局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暂定为3%
  第九条 前条所称实现的销售额,是指售电实现的销售额和应视同销售实现的销售额。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依据其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缴税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第十一条 为便于增值税清算及价外费用的征税工作,各直属企业在申报缴纳预征税款时,除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应填报《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和《山东省电力产品价外费用统计表》(附表二),一式四份,由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审验,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有关戳记,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集团公司两份,作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申报期后20日内,国税征收机关要对企业当期销项发票、进项发票及有关的报表逐一审查核定。检查出的问题在企业次月申报资料中调整。公司管理机构列支的进项税额,应按月报送省直属分局审核。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30日内,集团公司根据直属企业上报资料,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并按直属企业预征税款占全部预征税款的比例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填制《×××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清算表》(附表三)一式三份(随附一份各直属企业上报的《山东省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报国税征收机关留存),报省直属征收分局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退集团公司,一份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三条 省国税直属征收分局应对集团公司直属电力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报表中的计算错误、政策执行错误或预征税款上报资料当地国税征收机关未加盖公章等问题,应及时报省国税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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