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站推行加封
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91号 1998年9月29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1998]43号) 和进一步落实省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133号)精神,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的征收管理,省局在六安市、明光市进行了试点,效果明显。两市加封管理后,月均税款比加封前增长近3倍,个别定期定额户增长近10倍。因此,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对加油机实行加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封管理范围
座落在我省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机,均应实行加封管理。
二、加封管理方法
(一)根据不同类型的加油机,采取不同的加封方法。
对机械式加油机实行“纸封”与“铅封”相结合。即在每台机械式加油机内油表四周的螺丝上贴上有统一编号、加盖市、县国税机关公章的封条,同时在加油机齿轮的内侧加上铅封。
对电脑式加油机实行“抄表”与“加封”相结合。即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抄表 (每月不少于4次), 并在加油机电脑板或“调整数据钥匙孔”上贴上封条,加油机有中央控制的,应对中央控制装置的钥匙孔进行贴封。
对能通过电脑密码或键盘调整油表累计数据的加油机,应对该加油站加油罐的进油口实行加封,以控制和掌握加油站购进成品油的数量。
(二)对中途由于修理加油机、调整售油价格或油罐进油口进油等需要拆封的, 纳税人应及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有关人员到场,待有关事项处理完毕后,税务人员应立即再行加封。对进油口拆封进油的,税务人员还应及时记录其购进成品油的数量。
(三)加封时,主管国税机关应记录各加油机的底数,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均应在 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并退一联给纳税人备查。加封后,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最后一日抄表一次。
(四)纳税人在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抽验或者需要“倒油”(即因维修等需要将一油罐里的剩余油通过加油机抽到另一油罐内)时,应即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有关人员到场,税务人员应记录下抽验油的数量或者倒油的数量,并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在申报纳税时经主管国税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如数扣减。
(五)纸张封条和铅封丝圈由地、市国税局统一设计、印制或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