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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
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1998]204号 1998年9月30日)


合肥、蚌埠、芜湖、阜阳、滁州市、宿县地区、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1998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的,按核定的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二、其他牌号卷烟按1998年5 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5 月份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如实际销售价格低于5月份销售价格的,按5月份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三、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
  四、烟厂实际销售卷烟价格低于产地零售价格(含增值税)35%的,各地应报送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产地零售价格的调查情况等资料,由省国税局根据规定的权限核定或上报总局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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