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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
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8]206号 1998年10月6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精神, 现将税收罚款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当场处罚罚款的收缴问题
  (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被罚款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罚款,国税机关执罚人员可填开《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直接向违章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税收罚款。《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市、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二)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领发、票款的结报缴销以及税收罚款的解缴入库等管理工作,单独建账建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票款安全。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及税款滞纳金
  (一)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违章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其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税收罚款收据》;违章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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