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制普通电脑(非防伪)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第132号 1998年7月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手工版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指示精神,市局曾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186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对原有的由企业采用普通电脑(非防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步转为用防伪税控系统来替代开具,并不再新增企业采用普通电脑(非防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各分局在落实文件精神工作中,未能达到以这一要求。为使防伪税控系统能顺利实施,减少企业收费负担,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环节上统一管理,堵塞漏洞,市局要求各基层局限制企业采用普通电脑(非防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特殊情况的企业,需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报请市局相关业务处(流转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票证管理处)批准后方可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