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
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33号 沪财行[1998]21号 1998年7月10日)
经研究,决定自今年下半年起对本市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
1.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并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