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取切实措施,搞好查账征收工作。各地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摸底排队,对达到规定建账标准的上规模、上档次的个体大户,要督促其建账建证,加强建账业务指导。严格要求建账户记账要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进行核算,如实记载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对建账户的税款征收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征管的办法。凡按规定设置账簿,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按账查实征收;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如实记账、申报的个体业户,采取按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经营收入水平征收税款,并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要求个体业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白纸条和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发票,否则,一经发现,按《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开、代开发票的,要认真核实,造成少缴税款的,依法补征,构成偷税骗税的,依法严肃处理。税务机关要坚持发票验(交)旧供新制度,严格要求个体业户一次购领发票超过两个月未用完的,主动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各地要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发票违法(章)者,发现一户,处理一户,打击一户。
六、突出重点,强化税务稽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实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稽查人员,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实行专项稽查。税务分局要根据户管具体情况,强化日常稽查,以稽查促管理,以稽查促收入。在稽查工作中,对不按国税机关规定建账建证或建假账偷税逃税的;申报的营业额小于国税机关核定营业额的;不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办理停业、歇业的;违法(章)使用发票的;群众举报有偷逃税行为的,要实施重点稽查;对个别难缠户、钉子户要一查到底,公开处理,向社会曝光。以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单下计划,单独考核。为加强对个体税收的量化考核,各地、市、县国税机关在下达税收计划时,对个体税收要单下计划,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并与目标责任制挂钩,各地对个体税收要严格统计口径,不得以此充彼。同时,要防止先收税后开票、收税不开票的现象发生。
八、设置专门机构,强化对个体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城市市区和县城关在不增加机构总数的前提下,可调整设置专门的个体税务分局,对个体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设置个体税务分局的,可在税务分局内部设置个体税收管理科、股,履行个体税收管理服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