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个体私营
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26号 1998年7月21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全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业户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点多、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深化征管改革,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税务公告等宣传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让社会了解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义,理解、支持和配合国税部门工作,减少阻力,保证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税务登记。各地要加强与工商部门联系,组织力量,统一部署,分地段、分街道“地毯”式地开展对个体业户的清理整顿。对所有有固定经营门点、经营摊位的,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并要求亮证经营。对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申请停(歇)业户,要严格审批手续,批准前,要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同时,要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按偷税论处。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各地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要加大定额调整力度,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采取科学的核定方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定额与个体业户的实际经营额大致相符。城市市区要针对个体业户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现状,采取切实措施,分行业、分地段、分等级认真进行测算,摸清税源底数,统一调整定额,提高税负,强化管理;县城关和农村税务分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核实定额,公平税负,规范征管程序,严格税收执法。从而使建账建证个体业户与“双定”个体业户、城市市区个体业户与农村个体业户的定额趋于合理,税负趋于平衡。同时,要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管理,严格要求固定个体业户必须在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而不主动申报的,要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