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外资银行在大连市发展特约单位及设置商业销售终端(POS),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批准。
第十条 银行卡全市联网后跨行交易的业务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行银行卡或与外省市(本系统除外)、外系统网络处理信用卡交易,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批准;
(二)按规定设置自动柜员机(ATM)、商业销售终端(POS)及必要的设施,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妥善保管有关联网资料、软件,在网络上传输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银行卡特约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设置自动柜员机(ATM)、商业销售终端(POS)等银行卡机具,并作好机具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不得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
(三)不得以受理银行卡业务为由提高商品价格、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发卡银行应采用先进技术,开发、拓展银行卡应用、服务领域,做到一卡多能、方便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银行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银行卡代发工资、收取各项公用事业费等项功能,方便群众,减少社会现金流通量。
第十五条 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收取服务费,应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