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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银行卡实行全市联网的规定
(大政发[1998]59号 1998年7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商业银行使用银行卡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信息网络,规范银行卡跨行交易行为,方便消费者使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是指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局,下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批准,向单位或个人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磁条卡或智能卡(IC卡),包括各种信用卡、储蓄卡、转账卡及其他卡。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以及受理银行卡业务和持有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金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金卡工程办公室)共同主管全市银行卡联网工作。市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银行卡全市联网信息交换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银行卡交易信息转接和与国家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异地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联网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及其设置的商业销售终端(POS),均应直接与市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信息交换中心联网,发行的银行卡、设置的自动柜员机(ATM)和商业销售终端(POS)应入网共(通)用。
  银行卡全市联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市金卡工程办公室共同制定。
  第六条 市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应尽快开通外币卡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外币卡全市联网,统一受理外币卡业务。
  第七条 各商场、超级市场、酒店、饭店以及娱乐场所,作为特约单位与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业务。
  特约单位应张贴或悬挂银行卡网络服务机构提供的受理银行卡业务标志。
  第八条 全市银行卡联网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布点、统一管理”的原则,在特约单位设置自动柜员机(ATM)、商业销售终端(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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