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予入市暂行规则
(成房发[1998]第27号 1998年7月27日)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成府发[1998]96号文件)的精神,为保障住宅二级市场规范有序、活而不乱,促进住房资产的合理流动,扶持个人住房消费,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对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其准予入市暂行规则如下:
一、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入范围
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拥有正式户口的职工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购买的下列住房,纳入准予入市范围(包括买卖、交换、租赁、抵押等):
1、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
2、职工个人购买的政府实行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
3、职工个人集资、政府和单位补贴的集资建设住房和合作建设住房。
二、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准入条件
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入市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个人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必须按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准予入市。
2、职工个人购买的成本价房改房或完善全部产权的房改房,以及购买的安居房、解困房等,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入市。
3、职工个人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购买的一套住房,准予入市;如所购的一套住房面积虽然超标,但已按规定以实际成本价、市场价补差的,准予入市。
4、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按现行办法因继承、交换而改变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第一次交易的,准予入市。
职工个人已购政策性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上市:
1、职工个人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以及职工个人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又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以上(含一套)的住房。
2、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3、上市交易后,会造成职工家庭居住困难的住房(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于或低于8平方米为衡量标准)。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即因拆迁等原因处于封户区和已部分或完全住改非的住房。
5、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如已作抵押的住房和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住房以及司法部门暂封的住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