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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收学杂费;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全免学杂费。
  (六)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七)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再就业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工作。
  七、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当地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企业领导班子一定要对国家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使企业摆脱困境的同时,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下岗职工充分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引导他们切实转变择业观念,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关心下岗职工、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环境,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这“第一位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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