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职业介绍活动中的乱收费现象,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下岗职工特点和社会需要,免费为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
(六)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的整体服务功能。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在场地安排和使用方面给予支持。职业介绍机构要设在方便下岗职工求职择业的地方,并进一步改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场所面积,逐步建立省、地(市)、县(市、区)联网的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促进再就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七)逐步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逐步实施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各地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为劳动力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增强社会保障承受能力和调剂功能。
(二)下岗职工无论再就业与否,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提前退休。对已在社会保险制度暂未覆盖到的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机构要为他们续缴社会保险费用提供服务。
(三)按赣府厅发(1998)14号文件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5月份起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也应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的,如愿意购买全部产权的,可按规定购买全部产权;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从当地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