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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来源:1.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1%提高到3%,从提高国有企业及职工缴费比例所收取的费用中划出80%。2.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馆等娱乐业和桑拿浴、芬兰浴、美容业等高消费行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5%;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凡人均工资水平超过当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倍以上的,按其超过当地平均工资部分的10%和职工人数提取(原赣发[1996]24号文件规定的解困资金筹集渠道的第2、3项停止执行)。3.向使用农村和跨县(市)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跨县(市)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跨县(市)外来劳动力征收就业调剂金,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缴纳。4.企业和社会各界捐助等。以上筹资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不足的,各地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多渠道的筹资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乱摊派、乱集资。
  各级政府对通过财政、社会渠道筹集的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安排使用,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使用计划和分月拨款计划,报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
  切实加强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任何其他方面开支,各级审计部门要进行定期审计监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同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占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分别由企业和行业列支。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再就业渠道
  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关键是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各地、各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就业。要把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政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向,把发展小型企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一)鼓励发展社区居民服务业,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社区建设,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卫生保洁、配送代购、公用电话、书报信箱等便民利民网点,吸纳下岗职工。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性收费。
  (二)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私营经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类商品集贸市场应划出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给下岗职工经营,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和租金。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地方税全额征缴后减半返还。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一条街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一年内,地方税全额征缴后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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