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可能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拟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方案(内容包括拟下岗职工人数、实施的方法步骤、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等),并将方案提交工会和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2.方案(附工会和职代会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当年安排职工下岗人数达到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方案经备案或批准后,由企业统一组织实施。下岗职工名单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企业同级劳动部门审定后,由劳动部门发放“下岗职工证”。已经再就业的,包括自谋职业的,不发“下岗职工证”。持有“下岗职工证”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持有“下岗职工证”但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凭证享受企业所在地再就业服务和有关优惠政策。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证”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的,“下岗职工证”复印件由该用人单位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下岗职工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下岗职工证”复印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原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将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劳动部门;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下岗职工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夫妻在同一企业工作的,企业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工作的,有一方已下岗,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职工选择其中一方上岗;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盈利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在充分听取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原则上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地市县企业分别由地市县级财政负担。对困难较大的县(市),在县(市)级财政确已尽力安排了资金的基础上,地市财政要给予支持;省财政可对困难较大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严重亏损的停产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省属企业社会筹资部分,由企业所在的地、市、县(市)负责。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其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最低不少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