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
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并负责对本行业直属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管理。组建再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要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到位。为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织、管理力量,可从行政机关抽调得力人员到中心工作。
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的基本任务: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促进再就业活动,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又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有就业要求而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心介绍的就业岗位,中心可与其提前解除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中心解除协议;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中心应与其终止协议;在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中心解除协议。被中心解除或终止协议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
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第一年南昌市市区按每人每月140元发放,其他省辖市市区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按每人每月130元发放,其余市、县按每人每月110元发放,以后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企业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26%、医疗保险8%、失业保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