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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三:

公有房屋租金和房屋售后三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和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制订的《以租养房特种资金管理办法》(沪房地财(1996)218号),现就公有房屋租金、房屋售后三项维修基金等管理制订办法如下:
  一、关于公有房屋租金
  公有房屋租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以租养房、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一)公有房屋租金使用
  1.房屋维修费。房屋维修费用于房屋修缮养护,包括房屋及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水泵、电梯运行费用。用于房屋维修的资金不得少于1997年租金收入的60%。如当年维修费有结余,要结转到下一年继续用于房屋维修。
  2.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公房管理人员的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按照1997年度公有房屋租金收入的20—25%提取、使用管理费。
  3.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非居住用房租金收入的房产税和劳保支出等。
  (二)新增租金使用
  1.新增租金是指1998年度租金调整后,全年租金实收数超过1997年度全年租金实收数的部分。
  2.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可以从新增租收入中酌情提取少量管理费用。
  3.新增租金扣除上项因素后,全部作为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维修。
  (三)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公房产权人租金收支的管理和考核。可以委托审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纳入对有关集团公司的考核内容。
  二、关于房屋售后的三项维修基金
  (一)简化三项维修基金转账、开户手续。
  对业主委员会未开列三项维修基金账户和未正常运作的,由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市分行摸清情况,争取在年内帮助完成开户建账和正常运作。
  (二)三项维修基金的使用
  1.高层住宅三项维修基金的利息,由建设银行市分行于每年7月划转至各业主委员会的资金账户,用于房屋维修。
  2.对三项维修基金的收支,物业管理单位要按实结算,单独列账,定期公布。具体内容要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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