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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五)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等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接受培训,1999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待适当的时候将此列入资质等级条件。
  二、资质等级的报批和管理
  1.各类物业管理企业要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申报资质等级。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后,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一级资质等级报市房地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市房地局委托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审批。市或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若有虚报、瞒报行为的,查实后即作降级处理。
  2.各类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负责。各类物业包括非注册地的物业的日常行政管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负责。
  3.物业管理企业在注册地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证书复印件送至所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备案,接受物业所在地房地(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房地(房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或者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质:
  1.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法规规定义务的;
  2.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业主、住户投诉较多的;
  3.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认真整改的;
  4.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5.对业主、住户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6.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凡多家物业管理企业共管一个小区,对所涉及的企业暂缓核发资质证书。
  五、对企业开业两年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不予核发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
  六、对不备案不申报资质等级的、不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和取消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执照或注销其物业管理经营范围。
  七、经审批确认的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两年后由原审批确认部门对企业资质进行复评,重新审核确认企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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