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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舒适型管理
  适用房屋类型:1997年以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要求:
  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建房(1995)120号)和《上海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比标准》(沪房地物(1996)658号),在房屋维修、设备保养、绿化养护、道路管理、保安、保洁等各方面都要有明显的提高,并根据住户的需要实行综合优质服务。

  附件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办法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从1998年8月1日起,在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资质等级评审制度。现制订有关办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30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下同)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3.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95%以上,所管小区有三个以上优秀小区(含大厦,下同);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从事专业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不含外聘兼职人员,下同)以上,其中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6.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4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15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类型两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类型一种以上;
  3.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85%以上,所管小区有两个以上优秀小区;
  4.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管理规模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外物业在2万平方米以上;
  2.管理物业的窗口规范服务达标率在60%以上;
  3.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
  4.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四)管理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或涉外物业2万平方米以下的,暂不定资质等级(核发无级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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