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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
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1998年8月4日)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提高居住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以公房(包括直管公房与系统公房)管理及公房售后管理为重点,力争两年实现行业规范服务基本达标。
  1.修缮要保证。物业公司要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并做到急修不过夜,小修不过三天,单项及多项修缮养护有计划安排。
  2.服务要到位。物业公司要实行周一至周六全天业务接待,并公开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同时,推行“一门式”服务。
  3.收费要规范。物业公司要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房地部门的规定收费。
  4.环境要优化。物业公司要配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小区整治工作,改善居住环境,并取得明显进展,树立一批居住物业管理的示范小区。
  各区、县要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新旧程度,分别提出保障型、改善型、舒适型物业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措施
  1.深化改革转制。公房管理单位特别是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参与市场竞争。一要划小核算单位,根据居住小区设立物业管理处(室),定岗定员,核定费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要实行管、修分离,建立房屋的维修服务、绿化养护、保安保洁等专业队伍,改革用工制度、分配制度,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过渡。要发挥好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推行业主委员会择优选聘物业公司的做法,形成竞争机制,促进物业公司的改革转制。
  2.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与街道的社区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清职责,形成合力。居住小区内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车辆管理、保安保洁等要逐步过渡到由物业公司管理。要改变一个小区多家物业公司管理的现象。可以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居委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矛盾,共同做好小区的整治和管理工作。
  3.加强行业管理。从今年下半年起,房地部门要对全市物业公司进行资质等级评定,树立一批品牌公司,同时与工商部门联手取消一批资质不合格、群众意见大的物业公司。资质评定要制度化,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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