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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㈠举报案件处理的形式:
  1、上报:按规定属于上级稽查机构管辖的、或下级机关请示上级稽查机构查处的举报案件,上报上级举报中心。
  2、交办:按规定属于本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交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3、转办:按规定属于下级稽查机构管辖的举报案件,转下级举报中心处理。
  4、暂存待查:经审查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举报案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
  ㈡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
  1、上报:
  举报中心受案后经稽查部门初查确定需上报的举报案件应于受案后七日内,填写《税务举报案件上报单》、《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单》,连同举报案件材料上报上级举报中心。同时在《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的“初查后上报否”作转出处理。
  2、交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三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随同举报材料,向稽查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交办单》。稽查部门要于接案后六十日内查结,并会同审理部门将案件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填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向举报中心报告查办结果。逾期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逾期未办结又无原因说明的,举报中心要向承办部门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
  3、转办:
  举报中心于受案后三日内填写、报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税务举报案件转办单》,随同举报材料转交下级举报中心。举报案件需要上报检查结果的,下级举报中心或有关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写《税务举报案件查处结果报告单》,附《审理报告》报上级举报中心。逾期未办结的,要上报书面说明。
  对转至下级举报中心的举报案件,逾期未办结又无情况说明的,上级举报中心要下达《税务举报案件催办单》,限期上报。对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举报案件,经领导批准后,填写《补充(重新)调查通知单》,要求本级稽查部门或下级举报中心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4、转出案件处理:
  对不属于举报中心管辖的案件,根据举报中心领导签批《税务举报案件处理单》中的转出处理意见,填写《税务举报案件转出单》,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七、举报案件的跟踪落实
  为保证案件查处时效,提高案件的查处和管理质量,举报中心要如实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跟踪检查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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