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热情。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㈢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举报内容向被举报人以及其他人员泄露。严禁将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程序、案件进展情况向他人透露。
㈣回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查处。
㈤及时。对举报案件认真负责,不得无故拖延或敷衍举报案件的处理。
四、举报中心的案件受理范围
㈠举报中心受理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报: 1、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及各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2、人民群众以信函、来人、来电、传真等形式直接向举报中心检举、揭发的税务违法行为;
3、下级举报中心上报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4、上级举报中心下转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
㈡本制度中所称的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避税和虚开、伪造、倒买倒卖、盗窃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㈢举报中心对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非国税机关管辖的税务违法举报;
2、不能准确提供违法人员、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举报要求的举报;
3、被举报人不属于本地国税机关管辖的举报。对于上述举报,举报中心要做好对举报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告知其可以到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补充举报材料。对不属于国税管理的非税务违法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将举报材料移交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处理。
五、举报案件的受理
1、受理电话举报: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登记《举报线索单》、《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2、受理书信举报:
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人来信内容整理登记《税务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3、受理口头举报:
对来人举报,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举报材料登记《举报线索记录单》,经举报人同意、核实无误后,在《举报线索记录单》上签名或盖章。再登记《税务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填写《税务举报案件受理单》。
六、举报案件处理形式、程序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