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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设置界标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大屿岛白鹭
自然保护区设置界标的通告
(厦府[1998]综098号 1998年9月7日)


  根据《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的有关规定,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已在大屿岛、鸡屿岛设置界标。从通告即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界标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界标,一切船舶未经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大屿岛界标内停泊。违反本通告者依法予以处理。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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