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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控股)企业监事暂行办法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未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所列示的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曾在企业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派入该企业;也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
  第八条 一名监事主席或监事一般可兼任3至5个企业的相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派连任,但监督同一企业的,一般任期为3年,且不得连任。
  第十条 派入国有全资企业的监事主席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经理(厂长)损害企业利益时,经投资主体批准,函告纠正;
  (四)向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报告工作;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厂务会议,但在会上不得发表任何意见。
  第十一条 派入国有全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每年向投资主体递交两次监督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评价;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评价;
  (三)对企业发展前景及经营风险分析评价;
  (四)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经营业绩的分析评价;
  (五)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六)投资主体要求报告的事项或监事会主席、监事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监督报告经投资主体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按《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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