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厦委办发[1998]047号 1998年9月28日)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实现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厦委发[1997]026号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属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公、检、法、司、安、人民团体及市直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自收自支)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二、车辆管理是各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配置的规定和标准。
三、各单位对所有机动车辆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同一核算单位不得分散管理、车辆编制在5至10辆的单位应成立车队(班)。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厦委办[1995]072号和厦委发[1997]0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的购置、选型、调配、报废、更新工作,不得擅自购置车辆和购置超标车辆,要加强接待、警务、特种勤务车辆的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随意动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实施办法另定)
五、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均属国有资产,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档案,制定和完善各项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对车辆的使用与维护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保证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六、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只能用于保障领导的工作用车、单位的正常工作用车、接待用车。不准公车私用或变相私事用车,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时,应从严掌握并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
七、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队伍的组织、思想建设,经常组织政治学习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驾驶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单位服务的思想。
八、为确保车辆的安全,各单位必须制定车辆回场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不准随意停放,未经批准擅自停放在外的车辆,发生事故或被盗,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单位应给予驾驶员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车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