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环保局制定的《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主要污杂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
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纲要,遵照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适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之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把质量控制纳入其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并加以分解落实,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总量控制的目标
根据国家要求,对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3项大气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锅、六价铬8项废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共计12项指标的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到2000年底,其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
二、总量控制的原则
(一)分金管鱼钩始额
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照所辖区域及管理权限,根据《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进行分解落实,严格执行。市、区(县、市)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适量控制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分步实施的原则
总量控制按照从重点污染企业到一般污染企业,从部分企业到全部企业的方式分步实施,到2000年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实行总量控制。
(三)逐年削减的原则
对下达的总量指标实施逐年削减,既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又为经济发展按比例增长打下基础。
(四)以新带老的原则
新污染源的总量增加要与老污染源的总量削减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总量削减相结合,实现区域和行业内部的适量平衡。
(五)突出重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