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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2日)修改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归集、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建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保存、管理和开发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城建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送与接收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收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城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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