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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8]155号 1998年8月19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30%是指生产建材产品所用原料中掺兑的废渣体积在30%以上(含30%)。
  二、免税建材产品的范围是指: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三、享受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免税建材产品必须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四、建材产品原料中掺兑的废渣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应由市、县国税局委托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出具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费用由申请免税单位承担。
  五、要求免税的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其内容有:
  (一)建材产品是否属于免税产品范围。
  (二)建材产品掺兑的废渣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日常生产掺兑的废渣有无固定的计量方法和记录。
  (三)申请免税的建材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
  (四)该建材产品是否造成资源浪费和二次污染。
  六、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上报市、县国税局办理有关检测事宜。检测报告由受托检测部门分别送达企业和市、县国税局。
  七、未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审核的建材产品,不论其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均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八、建材产品掺兑废渣比例经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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