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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地方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
地方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地税[1998]290号 1998年9月23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1998]5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8]723号)有关规定,为便于实际操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下岗职工从事非社区服务及生产经营的,经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上述免征时间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算起,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实际经营之日算起。
  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执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以下岗职工名义办照、办证,或将照、证借与他人经营,其实际经营者不得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对一人持有《下岗证》,多人从事经营的,只有持有《下岗证》的人员才能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对未持有《下岗证》的人员应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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