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许可证;
(四)治安管理批准文书;
(五)国家安全事项检查合格证明;
(六)卫生许可证;
(七)饭店简介;
(八)总经理简介、学历证明;
(九)管理制度及服务规程。
合资企业还应有外商投资企业与申方企业的合同。
第七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向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饭店经营许可证》和《湖南省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牌。
第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的,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评审合格的,颁发星级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旅游涉外饭店申请参加星级评定,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一、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省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三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报国家星级评定机构确认;
(三)四、五星级由市星级评定机构初审,省星级评定机构复核,向国家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国家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实行星级复核制度,复核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有关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15日内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可引进饭店管理公司管理。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资信担保;
(三)总经理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技术职称,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具有成套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