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杜远明
1998年10月7日
长沙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饭店是指能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独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长沙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长沙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饭店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营业半年以上,申报前半年没有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中规定的一星级以上标准 (含一星级);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四)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及安全保卫机构,客房防盗设施和楼房防火灭火设备完好,通讯设备符合保密规定;
(六)主管及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并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章 旅游涉外饭店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游涉外饭店,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