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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交通规费是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主要资本金,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规费的稽查工作,堵漏增收,促进全省交通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足额缴纳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配置由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交通规费缴(免)讫专用标志”。凡没有“交通规费缴(免)讫专用标志”或有效的交通规费缴(免)讫凭证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依据《公路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燃油附加费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现行的收费规定,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各车属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和逃缴。
  二、根据《公路法》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规费稽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交通规费稽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交通规费稽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三、稽查中,对查出没有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而在公路上行驶的本省车辆,稽查人员应依法中止该车行驶,并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向稽查地的征稽机构出示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收讫标志后,稽查人员即准予其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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