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同意《会计证》年审收费立项的通知
(川财综[1998]57号 1998年8月7日)
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川财会法[1996]105号文件的规定,《会计证》实行两年一次年审。经研究,同意财政部门在《会计证》年审时,适当收取年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会计证》年审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只能用于人员工资、资料、档案管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