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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企业章程;
  (十)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职工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
  职工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除选举和更换董事外,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十)须进行表决,应当采用一股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50%以上股权通过。
  职工股东大会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第(八)项第(九)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一人一票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职工股东大会的召开)
  职工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临时大会可以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召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成员中职工股东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理)
  企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并或者分立)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破产)
  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小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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