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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也可根据情况设置法人股或企业外个人股。
  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
  第十七条(职工持股限额)
  职工个人股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
  允许企业技术人员用技术入股或专利入股;鼓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但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10倍。
  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
  第十八条(增资扩股及股份流转)
  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企业设立后,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职工股东大会决议处理。
  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职工股东的股份只能在职工内部转让。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会计年度内,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职工股东权利)
  职工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职工股东大会,并依章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企业股东名册、职工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依规定转让股份;
  (五)企业解散后依法取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股东义务)
  职工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金额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及其职权)
  职工股东大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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