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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六)每股金额、股份分配和管理、股份流转及收购办法;
  (七)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
  (十二)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三)解散与清算;
  (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购买股权规定)企业职工应用现金购买股权,但不得挪用、借用本企业资金缴交股金。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的特别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未被认购完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经出资人同意可以为借入资产。在租借期内企业向出资人缴纳资产占用费。
  资产占用费率由出资人与企业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改制筹备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成立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拟订企业改制的可行性报告;
  (二)起草企业章程及企业设立的必备文件;
  (三)拟定股权设置和管理方案;
  (四)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原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市属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资产净值;
  (五)其他有关企业设立的事项。
  筹备完成后,经产权所有者同意后,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设立程序)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筹备组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职工股东大会。职工股东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筹备小组关于企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核定企业设立费用。
  第十四条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股份合作制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股东的姓名、住所;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股权设置及转让

  第十六条 (股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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