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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公墓管理,从严控制公墓发展
  经营性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或遗体)的一种过渡形式,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服务,但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目前我省虽属火葬、土葬将长期并存的省份之一,但今后兴建公墓要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殡葬改革。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发展。各地、市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着不重复建设的原则制定出本地区2010年以前公墓兴建规划,经省政府批准,报民政部备案。在未经民政部同意备案之前,全省暂停申报审批公墓。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骨灰、遗体处理多样化。在火葬区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处理方式,乡村可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规划建立为本乡村民服务的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区,可利用荒山瘠地,统一规划建立遗体公墓,禁止占用耕地、林地,要积极倡导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二)加强公墓管理,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公墓安葬是殡葬服务的组成部分,收益必须用于殡葬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上。要加强公墓财务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搞好墓区绿化美化,墓碑要小型多样艺术化;护墓费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其增值部分不得纳入分配。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或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单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使用年限周期为20年。公墓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寿穴。
  (三)禁止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公墓(塔陵园)属于特殊服务设施,骨灰存放格位和墓穴地不允许当作一般的商品进行交易,要凭当事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登记建卡,发放统一凭证,合理收费。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公墓(塔陵园)原则上不得在辖区以外的城设立业务经销办事机构。确有必要设立的,跨地市设立的,须经两地地(市)级民政部门批准;跨省设立的,须经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五)实行公墓年检,建立公告制度。为加强经营性公墓(塔陵园)的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由省民政部门制定下发年检标准,省级有关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从1999年开始,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每年对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墓,从总体规划布局及基础设施设备、环境绿化美化、经营管理、文明优质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实行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发给年检合格证书,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同时公告社会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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