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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2、虽经省主管部门批准但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公墓和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公墓。
  3、预售墓穴、传销和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墓。
  4、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改变经营主办单位、吸收新的联建联办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扩大墓区面积或设立分墓区的、非殡葬事业单位为主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墓。
  5、乡村公益性公墓对外经营,招揽外地遗体、骨灰入葬的和村民出售墓穴地的违法行为。
  (二)清理整顿的处理办法
  1、凡1997年7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未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非法公墓和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建立的非法公墓,必须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地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占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较少且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建立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经营单位限期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所需费用由建墓单位承担;对埋葬数较大,而一时又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就地封闭,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覆盖,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护管费和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所占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兴建规划的非法公墓,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交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清理整顿之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3、虽经省民政厅批准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自行扩大墓区面积或擅自设立分墓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擅自转让、迁址新建、改变经营主办单位的公墓,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审批。吸收和扩大联办单位和非殡葬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为主的公墓,要限期理顺关系,清退未经批准的单位。
  4、对在公墓区域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从严处罚。
  5、对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令其立即停止,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视国家法规继续进行违法营销活动造成社会影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批准部门予以撤销。
  6、对违反国家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地的公益性公墓单位或村民,要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按非法转让行为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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