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
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8]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民政部下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兴建了一批公墓,对推进殡葬改革,减少乱埋乱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和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殡葬、土地管理法规,不经国家法定部门批准,越权审批或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楼、墙等一次性封闭式设施);有的虽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但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自行扩大墓区面积,变更经营主办单位和联办单位;有些名为公益性公墓,实际对外私自经营,招揽火葬区的遗体、骨灰入葬;特别是城郊部分村民见利忘义,在责任田中为偷埋乱葬者出售墓穴地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违犯了国家公墓、土地管理等有关法规,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殡葬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造成土地资源浪 兴办公墓,关系到贯彻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关系到保护生态环境和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别是兴办经营性公墓,牵涉到公墓的长久管理和群众利益的保护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墓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整顿非法公墓
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从现在起到年底,针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公墓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省上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一)清理整顿范围
1、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联办兴建的公墓和未经省民政厅批准,擅自建设、经营的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