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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教育发展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教育发展费的通知
(青政发[1998]15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停止按《青岛市对广告经营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的规定》(青政发[1995]89号)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征收教育发展费。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已征收和清理入库的教育发展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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