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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
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51号 1998年9月2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应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依有关规定向受托方填开普通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核对受托方提供的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原件由受托方留存备查。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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