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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八)损毁公共设施;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损毁路灯、排水、供水设施;
  (三)挪动、损毁窨井盖、人行道板、道路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在广场内禁止通行、停靠的区域内行驶、停靠;非机动车不得在广场内通行及在广场外侧人行道上停放(残疾人代步专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八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卖艺、兜售物品和倒卖各种有价证券、票证、文物等;
  (二)携带犬只进入;
  (三)举行迷信活动和贩卖迷信物品;
  (四)溜旱冰和进入喷水设施保护范围;
  (五)惊扰、捕捉、伤害广场鸽。
  第九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广场管理机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
  (二)张挂宣传品;
  (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更换、迁移公共设施;
  (五)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已作处罚规定的,依上述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依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内随地躺卧、露宿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广场内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毁损广场公共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在广场禁止行驶和禁止停靠区内行驶、停靠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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