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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0月7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证广场地区市容、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场所以及经市政府划定属于公共广场管理范围的区域。
  本市东站广场、古彭广场、段庄广场由市管理,其他广场除经市政府决定由市管理的外,由广场所在区负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东站广场、古彭广场、段庄广场分别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广场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等实施综合管理。东站广场由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古彭广场和段庄广场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损毁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草坪、花坛;
  (四)损毁绿化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堆放物料;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摆设摊点;
  (五)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乱倒废弃物;
  (六)随地躺卧、露宿;
  (七)在各种公共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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