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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后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退休
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后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意见
(沪医保[1998]62号 1998年10月9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医保、单位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单位和退休人员分担门诊急诊医疗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医保支付、企业支付及个人支付合计),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全额医疗费的50%;退休人员原则上分别自负全额医疗费的5%、10%、15%,单位分别负担全额医疗费的45%、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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