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发挥大型固定停车场的效能,改善交通秩序,提高市容市貌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市区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条件和要求
1、停车场周围应留3米以上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2、停车场要设置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作的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主办单位名称、限停时间和时限、限停车种和数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内容;
3、停车场地面要硬化,并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导划有清晰的车位线;
4、车辆要在车位线内停放整齐有序,严禁涨场、线外停放;
5、停车场要有专人管理,并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佩带标志上岗,文明服务;
6、停车场内要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场内地面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和赔偿,并负责做好场内的垃圾袋装工作;
7、停车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①有碍市容交通、城市规划、绿化建设、消防通道的地段;
②设有煤气管道、光缆线路、窨井盖、化粪池等地下设施的地段;
③已建成的大型固定停车场服务半径300?00米以内的路段;
④淮海路、中山路、建国路、彭城路、解放路等市区主要干道;
⑤城市雕塑、公共阅报栏前;
⑥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休息的地段;
⑦其他有特殊原因不宜设置的地段。
二、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程序
依据《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徐政发(1998)35号文件规定,凡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临时停车场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委会同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规划定点,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管理
1、票据管理。根据徐政办发(1997)108号通知精神,所有停车场一律使用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城管委统一提供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票据并实施管理。任何停车场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发票或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收费不给票。